第666章 定时装置(2/2)
至此青州1223大巴车爆炸案,正式定性为一起人为实施的特大刑事案件。
青州警局随即召开了案情分析会,省警厅刑侦专家,参与侦查的专案组成员在会上纷纷发表自己对案情的看法。
秦仁杰在案情分析会上做了重要发言:大巴车爆炸案,首先可以将自杀式爆炸排除。因为犯罪嫌疑人用石英钟定时引爆,而自杀式爆炸一般都是直接引爆,所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死者或者三名伤者中间。
其次,就大巴车爆炸案的具体情况来说,犯罪嫌疑人放炸弹的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,也就是案发前的凌晨时间段,犯罪嫌疑人将炸弹带上车,然后又离开了。
通过现场勘查,可以肯定的是爆炸点就在大巴车车厢前部的某个位置。爆炸发生时车上有十八位乘客其中包括售票员,爆炸后有三名幸免于难者。
三名幸存者是否目击了犯罪嫌疑人带炸弹上车,这一点要尽快查明。如果三名幸存。者中有目击证人,那么犯罪嫌疑人的面貌特征就很容易摸清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