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鲜为人知的的历史趣事」

烧埋银制度

上一页 简介 下一页

烧埋银制度(3/5)

杀人犯罪须赔偿“烧埋银五十两”,杀人犯罪者实在拿不出五十两银子赔偿,“征钞一十锭”顶替烧埋银也行,到了至元十九年,烧埋银“征钞二锭”。

“钞”是忽必烈中统元年(公元1260年)发行的纸币,二贯合银一两,十五贯合金一两,后来这种纸币渐渐成为不可兑换现银的纯纸币。元蒙和南宋战事不断,元蒙政府加大发行额,造成纸币贬值,物价上涨。反映在司法实践中,以纸币顶替白银充当烧埋银,必然大打折扣。

至元十九年(公元1282年),中书左丞相耶律铸上疏元世祖忽必烈,对烧埋银制度提出修订意见。耶律铸是蒙古初立汗国时的名臣耶律楚材的儿子,他继承其父“以儒治国”的家教,辅佐忽必烈治理国政。针对烧埋银问题,耶律铸认为杀人一命“征钞二锭”做烧埋银,处罚太轻,应该“依蒙古人例”:“犯者没一女入仇家,无女者征钞四锭。”

在至元二年到至元十九年这十七年里,司法官员将烧埋银“五十两”减至“征钞二锭”,这说明在实践中,五十两烧埋银的数额太大,缺乏征收可能,政府才会主动减征。白银是从清代才由欧洲大量流入中国,元代之银价较之后来要贵得多,按照史籍记载,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,而不得不将“女孩儿折烧埋银”。

只要出了人命均征烧埋银

元代以前,中国法律对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,皇帝和官员关心的主要是惩罚犯罪。虽然法律上也出现过要求“过失杀人”者给付死者之家丧葬之费的规定,但其立法本意并非是为被害人利益,而且数量甚少,不成系统。只有元代出现的烧埋银制度,才是真正的人命赔偿制度。

烧埋银制度不仅仅是赔偿丧葬费,征收烧埋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害人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。其征收与否跟杀人是故意还是过失、刑罚是轻还是重,均没有关系。只要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,就征收烧埋银。反之,如果杀人未遂,或者并非对生命的非法剥夺,杀死的是“应捕杀恶逆之人”,则不征烧埋银。

元代法律区分犯罪的具体情况,《元典章》列举了八种情况“误杀”,均属于征烧埋银的犯罪:“牛驾车碾死人”、“车误碾死人”、“因公惊死人”、“急走车辆碾死人”、“月黑走马撞死人”、“走马误撞死人”、“因斗误杀旁人”、“持刃误杀旁人”。又如“杀死奸夫奸妇”犯


本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

相关推荐

鲜为人知的的历史趣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