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章 两地牵挂(五十四)(1/5)
五十四
这时候国家正在修改宪法,对于那十年中随意践踏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法律上的纠正。所以对于曹处长的发言,再结合那十年间的体会,虽然觉得曹处长的发言与以前的看法格格不入,但是大家仍然觉得他说的不错,就应该是这样。何副书记说:“咱们只是讨论一下,并不是要形成统一的意见去执行,大家可以畅所欲言,大家的意见也仅供参考。”参会的地区检察院的栗检察长说:“刚才曹处长讲到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的问题,我也很受启发。其实这里也涉及一个犯罪嫌疑人的问题,只要法院没有判决,我们就不能称他为罪犯;即使法院判决了,他是罪犯,但是并不是说他的一切权利都被剥夺了,他仍然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利。比如一个小偷,他被判有罪,他的非法资产要没收;但是他家里仍然有一些资产是合法的资产,如他的家人通过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,等等,那么这些合法资产是不能被剥夺的。我的意思说,遇到这样的事情,要讲法律,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。”地区司法局长也发言说:“各位领导说的都很好,我也简单说两句,抛砖引玉吧。就事论事,这个案子不算是个大案,因为施害人侵害未遂,还算是不幸中的万幸,当然不是说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伤害,我们都知道,这种事对女孩子心理上的伤害是很可怕的,可能一辈子都会有阴影。所以我认为首先要好好安抚受害人,让受害人尽可能从惊恐中恢复正常。这需要咱们警察和检察官们努力,也需要工作单位好好配合,单位里去做安慰的工作也是很合适的,因为比较熟悉嘛。从法律上来说,以及从人情上来说,还是尽量调低这个案子的嗓门为好。这不仅对于施害人有好处,而且对受害人也是有好处的,因为这样侵害的事不是什么光彩的事,也最容易以讹传讹,对受害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。还有就是嗓门越低对公司越好,不管哪个单位,出了这种事都不是好事。所以我的看法是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如果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,对施害人处理越轻越好,实际上这样对受害人也是最好的安抚,对于公司也是最好的选择。还有一点,在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同时,施害人及其家庭,应该给予受害人最大的经济补偿,用以弥补对受害人所受的伤害于万一。对不起,我们司法部门离这案子最远,一孔之见,仅供参考。谢谢!”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