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在秦朝当二世皇帝」

第96章 取缔异端,净化思想

上一页 简介 下一页

第96章 取缔异端,净化思想(8/50)

其从业者的思想倾向也不容忽视。一些商人在利益的驱使下,为了吸引顾客,传播一些不良思想,甚至与异端组织勾结,利用商业活动作为掩护进行思想渗透。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中的思想倾向,我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商业领域的政令。

规定所有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帝国的正统思想,不得宣扬异端、低俗或违背道德伦理的观念。各地官府加强对商业广告的审查,对于违规的商家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。例如,若商家在广告中宣扬不劳而获、分裂国家等思想,一经发现,立即责令其停止宣传,并进行严厉处罚。

加强对商业场所的监管,尤其是那些人员密集、信息传播较快的集市、店铺等。官府定期派人巡查,确保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不传播有害思想。对于在商业场所传播异端思想的行为,不仅要处罚涉事商家,还要追究场所管理者的责任。同时,鼓励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正能量,如展示帝国的繁荣景象、宣传朝廷的惠民政策等,对表现优秀的商家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对从事对外贸易的商人进行重点教育和监管。对外贸易商人与外界接触频繁,更容易受到外来不良思想的影响,同时他们的言行也代表着帝国的形象。组织对外贸易商人进行集中培训,强化他们对帝国正统思想的认识和理解,要求他们在与外国商人交往过程中,既要积极开展贸易,又要坚决抵制外来异端思想的侵蚀,维护帝国的尊严和正统思想的地位。若发现对外贸易商人传播异端思想或做出有损帝国形象的行为,将取消其贸易资格,并依法严惩。通过对商业活动中思想倾向的规范,净化了商业领域的思想环境,使商业活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,也成为传播正统思想的窗口。

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异端思想的传播,让取缔异端的行动有坚实的法律依据,我命令大臣们对法律进行修订,明确对异端行为的定罪与量刑。

在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中,详细界定了异端行为的范畴。将宣扬分裂国家、煽动民众对抗朝廷、传播邪教思想等行为明确列为异端行为。对于传播异端思想的不同方式,如口头宣扬、书写散发相关资料、组织集会宣传等,都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分类。

根据异端行为的危害程度,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。对于初次传播异


本章还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

相关推荐

我在秦朝当二世皇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