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我的手提式大明朝廷」

第1069章 《请正科道调查权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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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9章 《请正科道调查权疏》(2/5)

如果直接给他们松绑,科道会立刻回到原来的状态。

大明科道的特点,一旦给他们过大的权力,他们就会尝试介入到政治斗争中,利用政治投机来寻找机会。

原时空,很多时候阁臣之间的不睦,在科道的介入之下,科道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,挑唆阁老互斗。

既然直接加强科道权力不可行,那加强科道的「侦查权」,这就成了一个迁回的方法。

苏泽脑中反复权衡著科道权力调整的利。

赵有德案能迅速突破,关键在于张书、袁柏主动协调了治安司与金融清吏司,实质上行使了初步侦查权,只是目前这种协调仍属临时,缺乏制度保障。

苏泽转身回到书案前,铺开宣纸,提笔蘸墨。

他决定将想法先草拟成条陈。

《请正科道调查权疏》

苏泽写道:「臣苏泽谨奏,为厘清科道职权、强化吏治监察事。」

「近来查办顺天府经历赵有德舞弊一案,科道官员张书、袁柏协调治安司、金融清吏司,循资金流向锁定罪证,促使案犯投服。」

「此案可见,科道若仅持弹劾之权,而无调查之实,遇赵有德类巧宦,常陷证据不足之困。」

苏泽继续写:「然科道昔日风闻言事之弊,在干涉朝政、党同伐异,空耗国力。」

「故臣以为,当为科道职权设明确边界,使其专注于吏治监察与贪腐查办,而非议政论道。

苏泽停笔思忖片刻,接著写下具体设想:「臣建议,于都察院下设「监察侦查司」,专司对官员贪渎、怠政、财产异常等事的立案调查审核。」

「该司由科道官员充任主事,可依程序指挥治安司进行侦查审核,调取户部、工部等衙署文书档案,并传讯涉案人员。」

苏泽强调:「此侦查权须受三重约束。」

「其一,立案须有初步实据,如帐目疑点、财产异常报告或可靠举报,严禁凭空启动。」

「其二,侦查过程需按月向都察院堂官报备,重大案件须经左都御史或右都御史批准」」

「其三,侦查结果须形成完整证据链,方可移交刑部或大理寺审理,科道仅有调查权和弹劾权,科道不得自行定罪。」

苏泽又写道:「同时,应修订考成法中科道考核条款。对于主导侦查并成功查明案件的科道官员,考成予以优评。」

「对于滥用侦查权、查无实据或干扰行政者,从严惩处。如此,引导科道精力聚焦于实质监察。」

「侦查司可设于六科廊附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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