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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1章 建全法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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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41章 建全法治(4/4)

过“五听”之法(辞听、色听、气听、耳听、目听)体察案情,同时逐一核验各类证据,只有在证据充分、案件事实存疑,而罪犯依旧拒不认罪的情况下,才可以启动刑讯程序,且刑讯必须在立案之后方可进行。深受儒家仁政思想影响,李世民还对刑讯的次数、间隔、上限做出了刚性约束:“诸拷囚不得过三度,数总不得过二百,杖罪以下,不得过所犯之数,拷满不承,取保放之。”“拷囚每讯相去二十日。若讯未毕。更移他司,仍须拷鞫,即通计前讯以充三度。”不仅明确刑讯不得超过三次、总数不超二百杖,罪轻囚犯的刑讯量不得超过其所犯罪行应受责罚,还规定了两次刑讯需间隔二十日,即便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审理,也要累计之前刑讯次数,不得超过法定限度。

针对司法官员滥施刑讯的行为,李世民更是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,按照违规情节轻重予以惩处,尤其对刑讯致死的情况做出专项规定:“有疮病,不待差而拷,以故致死者,徒一年半。若依法拷决,而邂逅致死者,毋论”,区分故意滥刑致死与依法刑讯意外致死的不同情形,精准界定罪责。

李世民推行的一系列刑讯制度改革,从根本上遏制了酷刑滥讯的乱象,避免了大量犯人在刑讯过程中无辜惨死。他对滥用刑法、徇私枉法的官员零容忍,始终坚持依法严惩、绝不姑息,从制度和执行双管齐下,有效杜绝了刑讯逼供的恶劣行径。虽说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并非存在绝对的必然关联,但刑讯滥施现象的大幅减少,从客观上极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,为贞观年间司法清明、社会安定奠定了坚实基础,也让唐代法治成为封建时代慎刑、仁法的典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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